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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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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二、委托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三、委托行政处罚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受委托单位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有关价格(含收费,下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市政府已赋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中包含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级别管辖的除外。(具体见附件12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四、委托行政处罚的权限

1.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对受委托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受委托单位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委托行政机关,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联合调查、指定查处或直接查处:(1)拟作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的;(3)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决定的;(4)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委托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

五、委托行政处罚的期限

202467日起至20251231日止。

六、委托权限

1.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职权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附件:1.委托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委托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特此公告。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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