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市监〔2024〕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宿迁市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市监〔2024〕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我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特医食品管理体系、健全价费形成机制、规范监管服务等措施,提升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场景的应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营养健康的需求,助力宿迁大健康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特医食品管理体系。协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主体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工作,研究会商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二)加强特医食品监管与服务。加强分工协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特医食品经营使用管理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畅通医疗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途径。加强特医食品经营管理、临床使用和规范收费的联合指导,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三)强化临床营养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营养科建设和临床营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床营养管理组织,规范特医食品等临床营养制剂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医疗机构建立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和使用流程,规范营养筛查与评估。鼓励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将特医食品纳入医疗机构信息(HIS)系统,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推进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试点。选取1-2家在本地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医疗机构开展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试点,采取上门法律宣讲、政策指导和点对点帮扶等举措,指导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推进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力争2025年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形成可借鉴模板,在市、县两级推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养老机构特医食品营养试点,指导试点养老机构加强营养师培训和配备,建立老年人营养档案,提高老年人营养支持科学水平。通过试点树立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建立特医食品阳光采购机制。组织本地医疗机构和企业做好信息业务编码维护,医疗机构使用特医食品单独结算,不纳入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江苏省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特医食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平台挂网价,并通过电子屏、公示栏等方式,全面公示特医食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和计价单位,同时在费用清单中清晰列示特医食品费用明细,方便患者查询核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六)拓宽特医食品应用渠道。加强特医食品知识宣传、品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接受度,加强特医食品经营和使用主体相关人员培训,促进行业自律。积极探索特医食品在养老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学校等新场景的应用和宣传,增强特医食品对老年群体、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可及性,提升重点人群营养健康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7月底)。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主动沟通对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5年8月—2025年11月)。加大政策宣贯力度,重点推动相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试点开展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5年11月—2026年12月底)。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广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措施,持续提升我市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杜春艳,84355873;
市教育局联系人:洪晓曼,84389614;
市民政局联系人:王书童,84363659;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勇,84389160;
市医保局联系人:沈峻平,8436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