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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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索引号 014319653/2022-0005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质量监督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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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过程

校服是学生的“第二层皮肤”,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目前,全市约有120余万名学生,年均校服采购量超过200万套。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安全,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学生校服质量的监督管理。经过检查,我们发现校服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是生产企业质量意识不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长期生产校服的企业约有20家左右,其中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普遍存在着质量意识淡薄的问题,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不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原材料把关不严,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自我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学校对校服质量把关不严。由于学校对学生校服的质量的有关标准要求不了解,在签订购销合同上,没有根据有关标准要求明确质量约束的有关条款,对验收方式和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叙述不明晰,对校服样品及该样品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清楚,甚至少数学校对校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不够重视。

由于校服流通的特殊性,一般都是由生产企业直接通过学校销售给学生,不进入市场,存在监管盲区。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校服只要得到学校的认可,而学校对校服的质量也只能从外观和做工上给予评判,对其内在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判定。而受限于部门预算经费不足等因素,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无法有效的发现校服质量问题。据此,我局计划出台切实有效的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计划安排,我们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通过走访生产企业、学校,召开座谈会、调研学习等方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形成《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十六条,明确了学生校服生产、销售者的质量安全义务,学校的质量责任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

(一)关于生产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一是明确校服生产者质量义务,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验收台账及记录的相关内容,规定了校服标注标识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校服销售者的质量义务,虽然校服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但是也存在外市校服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商销售给学校和学生。

(二)关于学校的质量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校服的使用单位,应当尽到质量把关的责任。暂行办法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校服采购合同,明确相关要求;应当做好校服质量验收工作,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是否完全一致

(三)关于“双送检”制度

为了强化对校服产品质量的多重把关,暂行办法对生产企业和学校“双送检”制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面,生产者生产的学生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另一方面,学校接收学生校服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按批次抽取样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校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四)关于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学生校服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二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等质量违法行为并进行公示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学校、群众反映的校服质量问题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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