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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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53/2022-0005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质量监督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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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2022年8月15日-2024年8月14日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宿迁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学生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学生校服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下列学生校服: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条学生校服生产当建立学生校服原辅材料验收台账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及检验报告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学生校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学生校服销售者应当建立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检验合格报告和其他标识,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八条学生校服实行“双送检”制度。

学生校服生产者应当将校服成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学校供货。

学校将收到的学生校服按批次抽取样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九条学校应对学生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学生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收情况,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学生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学校立即停止发放,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与学生校服供应方交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事宜

法定检验机构对学生校服质量进行检验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学生校服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学生校服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校服质量监管工作。畅通学校、群众反映学生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学生校服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  学生校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学生校服采购、使用及监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