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9-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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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我局委托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迁经开区管委会”)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委托事项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场监管和商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由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职权。
四、委托事项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的受委托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事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3.委托单位刻制“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专用章”)一枚,交由受委托单位使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在案件查处中依法行使立案、调查取证、审核、集体讨论、告知、听证、审批、处罚、执行以及其他与案件查处相关的职责。
2.行使受委托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委托执法事项。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五、印章使用
委托单位刻制执法专用章,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保管、使用,此章仅限于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文书,超出委托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六、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9月2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单位的上级单位对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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