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开﹞
宿市监议﹝2023﹞27号 签发人:耿静波
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9号建议的答复
周相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缔经营纹身经营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全面落实,于2023年4月3日下发《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通知》(宿市监信[2023]2号),印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醒标识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宣传单页2000余份,部署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规范推动工作落实,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治理工作中,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范文身经营主体登记行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已划归行政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对以前办理过营业执照仍从事文身项目经营的,通知经营者前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添加“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对已不从事经营或不再从事文身项目的经营者,提醒其及时注销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去掉文身项目)。在摸清文身市场经营主体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全系统集中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文身店、美容院、化妆品店等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是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文身服务,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明码标价,检查文身所用的化妆品、颜料、器械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查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证照;涉嫌非法行医的,移送卫生健康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相继检查文身服务经营市场主体224家,下发变更经营范围提醒函78份,张贴提醒标识和宣传单页2000余份。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处涉及未成年人文身相关违法违规案件。
监管执法实践中,我局完全同意您文身经营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助长社会恶劣风气、影响青少年成长、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影响年轻人入伍从军等意见,但按照党和国家对各类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之精神、对执法机关“法无授权皆违法”之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仅对未成年人文身可依《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履行相关职责,对面向成年人文身经营尚无监管执法特别是取缔经营依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未成年人文身的投诉举报接处工作,重点关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活动、开展文身服务活动过程中使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广告中含有引诱未成年人文身内容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联系人:赵宗安
联系电话:18936995882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代联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