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职能机构,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市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现将《宿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管控移动源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为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市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1. 资格要求
(1)检验机构应取得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CMA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2)检验机构应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工作。
2. 服务要求
(1)检验人员着装统一,佩戴统一工作牌,服务热情,举止文明。
(2)通过互联网、电话、公众号、微信等多种方式或途径提供车辆检测免费预约服务,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时间预约检车,做到"随到随检",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3)提供检验"交钥匙"、"一站式"服务,全流程一窗办理。
(4)机动车检验机构在顾客候检休息区配置座椅、电子屏幕、电视、免费WIFI、饮水机和洗手间等设施,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电视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二、检验场所服务要求
1. 场地划分
(1)检验机构的停车场地至少能满足停放3辆最大承检车型的要求。
(2)排放检验区域应与安全检验区域相互独立。
(3)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计算机房。
(4)检验区域应设置车辆待检区(交车区)、车辆外检区、底盘检验区、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车辆已检区。
(5)检验区域在车辆检测时应封闭管理,应有物理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
(6)只具备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能力的汽车排放检验区域地面应做环氧地坪处理。
2. 检测线类型
(1)检测线按车辆燃料类型可分为:汽油车检测线,柴油车检测线,混合检测线。
(2)检测线按资质认定评审类型可分为:
①×号线(×吨×轴×滚筒底盘测功机),检验汽油车及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
② ×号线(×吨×轴×滚筒底盘测功机),检验柴油车及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
③ ×号线(×吨×轴×滚筒底盘测功机),检验汽油车及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及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
3. 检测车间要求
(1)通用要求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不应为雨棚等临时建筑,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安全防护应满足 GB 50019、GB 50034、GB 50033、GB 50015、GB 50016 的要求。
检验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应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减少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5768.2 的规定。
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 0.1%。
检测车间地面建议高出检验机构地平面或雨水静流渠 150 mm ,减少暴雨积水淹没检测车间风险,尽量避免雨水损坏车间地面机电仪器。检验机构地平面一般以与检测车间相连的户外道路或场地的地平面为准。
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应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1 m。
检测仪器设备宜统一摆放在检测工位的同一边。
(2)通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车间要求
通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测车间与安全技术检测车间应分开设置。
轻型车检测线的长宽要求:长度应不少于 8 m,台架中心线到车头方向长度应不少于 4 m,台架中心线到车尾方向长度应不少于 4 m,宽度应不少于 4.5 m。
重型车检测线的长宽要求:长度应不少于 12 m,台架中心线到车头方向长度应不少于 7 m,台架中心线到车尾方向长度应不少于 5 m;宽度应不少于 6.5 m。
检测线前后距离的要求:当前后检测线皆为轻型检测线时,前后台架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少于 8 m;当前后检测线其中一个为重型检测线时,前后台架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少于 16 m。
检测线并列的左右距离的要求:两检测线台架的边缘之间距离应不少于 0.5 m。
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要求:轻型检测线应不低于 3.5 m,重型检测线应不低于 4 m。
4. 底盘检验区
(1)排放检验底盘检验区可采用地沟、举升机或其他可满足检测要求的等效装置用以检查机动车底盘。
(2)地沟操作空间应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和信号装置,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维护举升机或地沟等效装置,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举升机只能用于符合举升机核定举升重量范围的机动车。
(4)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使用地沟时:地沟长度、宽度与承检车型相适应。
中、小、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微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地沟有效长度≥6m;
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地沟有效长度≥8m;
大型载客汽车、挂车及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地沟有效长度≥10m。
地沟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地沟内配备覆盖地沟区域大小的固定照明装置,配备准确观察部件的移动照明装置(电筒或低压工作灯)。对不具备地沟条件的检验机构,检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底盘部件时,采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举升装置等其他能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举升设备有安全标识。
三、技术服务要求
1. 通用要求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能力范围配备正常开展机动车检测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的管路和线路布置要“明管明线”,排气分析仪屏幕前要安装摄像采集设备并进行物理隔离,大型设备应有设备状态标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要求参照GB 18285 和 GB 3847附录。
(2)机动车检测仪器设备的计量性能溯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检测仪器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满足要求后方能正常使用。
(3)机动车检测仪器设备发生变动后,应根据机构程序文件要求分别作出不同级别的计量准确性重置处理。
(4)机动车检测仪器设备维修后、日常设备检查、期间核查发现对计量性能有影响时,应由检验机构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合格后方能正常用于检验服务。
(5)机动车检测仪器设备新购使用前、固定式设备移装后、仪器设备更换后,应由检验机构重新进行检定/校准,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合格后方能正常用于检验服务。
(6)不具备计量性能要求的辅助设备,应进行日常功能核查及记录,以保证满足日常检测使用要求及管理核查要求。
(7)检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及使用应遵循上级监管部门数据真实性要求,不得具备未经上级监管部门所允许的功能和数据接口,如未允许的无线电(控制)接口,红外(控制)接口,WIFI(控制)接口等。检测仪器设备不得出现人为改变某输出数据的功能。
2.检验软件要求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软件版本管理制度,检验软件版本更新应由专人负责。
(2)检验软件的执行程序每次更新后,应将其更新内容、更新版本、更新时间、更新人员、软件的哈希值(CRC 或 SHA)记录备案。
(3)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检验机构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软件,不得使用未经确认的软件进行检验检测活动。
(4)检验软件应具有防篡改功能,当检验软件被非法部分修改时,应能自动提示使用人员。
(5)检测软件应具备车辆信息登录、联网查询、规定项目检测、信息采集、自动传输、计算处理、存档、统计、打印、显示、指定信息查询及上传、角色管理等功能。
(6)软件应具备不限于以下情况的终止检测功能:双怠速法(含燃气车)过程数据高怠速时CO+CO2<6;简要瞬态工况法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的稀释排气流量值存在连续5S低于2.0;加载减速法时,转鼓速度变化率最大超过2km/h/s等。
3.实时视频监控要求
(1)检测线视频监控要求
每条检测线应至少安装两路视频监控装置,按对角线布置;视频应保证连续不中断,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视频录制功能。
原则上应在检测线的侧前方和检测线的侧后方各安装一个视频监控装置。
检测期间,视频监控装置应能清晰拍摄车辆前部车牌号码、车辆排气管以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全部过程。
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
检测过程视频应接入服务厅,实时显示检测过程。
在每个单独的检测车间中,建议安装一个全景摄像球,该摄像球可以根据指令转动,拍摄空间能覆盖整个检测车间。
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存储空间应能保证在所有摄像机不少于 720P 分辨率的情况下,保存不少于 12个月的视频监控录像文件。
(2)检测设备视频监控要求
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视并能分辨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的内容、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操作、人员接近及操作仪器设备主机的情况等。
检测线设备存放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应正对分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应能清晰监视和采集检验过程中检验设备运行。
(3)数据真实性要求
检验设备不得具备未经上级监管部门所允许的功能和数据接口,如未允许的无线电(控制)接口,红外(控制)接口,WIFI(控制)接口等。
检测仪器设备不得出现人为改变某输出数据的功能。
检验仪器设备的主机(含处理器部分)应放置于金属机箱内部,杜绝接受无线电信号及红外信号;主机与外部通信仅限串口(232 或 485),有线以太网或连接外部感应器的有线模拟信号;有线接头插紧后,应有封口或封条确保拆卸接头操作可被发现。该金属机箱应上锁,开关设备须开锁并填写记录。
检验仪器设备的主机应能打开观察,主板电路中应没有任何未经报备的无线电信号接收元件和红外信号接收元件。
仪器设备主机与上位控制机的通信应具备明文通信方式,可被第三方监控数据链路。
(4)数据传输要求
网络数据传输必须准确,完整,加密,实时。
实时性:环保检验的数据在检验设备产生后,应该在 1 分钟内,上传到上级监管部门系统中。
准确性:传输到上级监管部门的数据必须与原始检验数据一致。
完整性:传输到上级监管部门的数据必须不少于原始检验数据。
四、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1.检验人员配备充足,岗位责任明确清晰,关键岗位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授权签字人、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排放性能检验员等分开设立,不相互兼职,不在其他机构从事车检工作。
2.授权签字人及技术负责人应符合机动车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且每个检验场所配备2名以上授权签字人,2名以上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引车员,且有2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五、质量管理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参照 GB/T 27025确立检验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安全防范要求
每条检测线应至少具备1个灭火筒,灭火筒的类型应该是: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之一。有条件的机构可以配备灭火沙和灭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