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数据局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宿迁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勘前指导”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数据局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勘前指导”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将行政资源关口前移,通过采取多部门提前介入勘验的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勘前指导”服务,降低企业群众办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通过各部门提前介入、证前指导,帮助经营主体明确审批办理条件相关事宜,确保经营主体在审批阶段少跑路、少费心,减低申请人在审批前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同时促进后续审批提质提效,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勘前指导”服务适用于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各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业务咨询、现场勘验等指导服务,为经营主体正式申请办理许可提供参考意见。首批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作为切入点,分类提供勘前指导服务。
三、办理流程
(一)预约环节。线下,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在正式申请药品零售、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前,可根据自身需求从对应的许可审批窗口填写《“勘前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1),实行一表登记;线上,申请人可以通过“远程勘验”微信小程序“预约办”模块进行“勘前指导”服务预约。
(二)指导环节。
1、许可审批机关收到《“勘前指导”服务登记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进行勘前指导服务的任务派发至市市场监管局对应勘前指导服务部门;
2、勘前指导服务部门收到《“勘前指导”服务登记表》或在线勘前指导服务预约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介入,提供业务咨询、现场勘察指导等服务,并出具《勘前指导意见书》(附件2),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
《勘前指导意见书》仅作为企业和个人正式申请相关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时予以参考的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四、工作职责
(一)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勘前指导”服务。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指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落实布局流程、设备设施、卫生管控、人员管理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指导申请单位完善到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审批管理处、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二)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勘前指导”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标准》,指导申请人落实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质量管理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帮助指导改善到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药械化处,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审批管理处、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勘前指导”服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年第 21 号)、《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发〔2022〕111 号)和《江苏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查要点》,指导申请人落实场所设施、检测设备、技术能力和人员能力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帮助指导改善到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责任单位: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四)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勘前指导”服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申请人落实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追溯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帮助指导改善到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责任单位: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五)“联合勘验”服务。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许可勘验事项或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关联程度大的单个勘验事项,许可审批机关以企业群众视角将多个勘验整合为“一次勘验”,并联合多部门提供勘前指导服务和现场勘验服务,有效解决同一个项目多个事项反复勘验的问题,减少实地现场勘验次数,大幅缩短勘验时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市数据局审批管理处、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市市场监管局药械化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勘前指导”“联合勘验”服务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做好衔接,确保全面落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切实提高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有效提升审批效率。
(二)强化业务联动。“勘前指导”“联合勘验”工作涉及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业务部门,市局各部门要做好工作联动和协调配合,并强化县区业务培训与工作统筹,确保“勘前指导”“联合勘验”服务与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衔接,实现服务机制有序开展、高效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咨询答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勘前指导”服务的意义、范围及流程的宣传,提升经营主体对此项服务工作的知晓度。同时,在宣传时注重突出经营主体自愿原则,强调“勘前指导”的“服务”属性,帮助申请者更好理解应用服务事项,切实提升办事体验。
附件:1、“勘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2、“勘前指导”意见书
附件1 “勘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
|||
|
|
|
|
企业名称 |
|
||
住 所 |
|
||
生产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
||
许可类别 |
□食品生产 □食品添加剂生产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 □药品零售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申请事项 |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
联系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
企业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勘前指导”意见书
依 (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的申请,本部门对申请人拟申报 事项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查看和审核,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
□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3.
办理部门 |
联系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指导日期 |
|
|
|
|
企业签章 |
联系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申报日期 |
|
|
|
|
注:1.勘前指导服务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提供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审批正式申办程序范围。
2.无论是否有无整改指导意见,均不对相关涉及企业和个人具有行政强制力,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仅是根据指导当时情况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出正式行政审批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办文件材料和正式申报时现场情况为准。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