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宿迁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升项目实施质效,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规发〔20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局对《宿迁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规发〔20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是指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具体包括:知识产权强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区域品牌商标、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立项:
(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年度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会商市财政局后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后报送,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系统申报。
(三)受理审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具体包括:形式审查、项目查重、信用核查等。
(四)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采用网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程序。
(五)集体决策。市知识产权局提请召开党组会,对拟立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等进行审议。
(六)立项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目类别、名称、承担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组织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八)资金下达。市、县(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会同市、县(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效、资金使用情况、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取得重大进展、需要调整变更项目内容或申请终止项目执行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规范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项目档案和账目清单。
第六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按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属地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告;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申请变更或终止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提出建议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由于身体、岗位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二)由于市场变化、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部分经济、技术指标或项目任务、预算明细、执行进度等需要适当调整的;
(三)联合申报项目中,合作单位因合并、转让、破产、注销、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任务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逐级审核提出建议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因项目负责人变动且无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停业整顿、转产重组、破产清算、产业转型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项目终止申请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个月内且在项目合同届满前提出。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终止建议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及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建议终止的原因和理由,以及财政拨付资金处理建议等。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的终止项目建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停拨尾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拨付资金等措施终止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强制终止项目建议,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在项目检查、监督、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等监督检查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强制终止项目实施的情形。
强制终止的项目应收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已拨财政资金不能收回的,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强制终止的原因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拨付资金的终止项目,应缴还的财政资金按原拨款渠道分别退回市、县(区)财政;由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督促资金退缴,并及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原则上2个月内应完成项目验收,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介绍,对相关问题质询讨论,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形成验收意见。特殊情况,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可采用书面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验收证书,按照项目合同拨付尾款。
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予以终止结题。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终止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财政拨付资金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实行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绩效跟踪、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或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合同要求定期报送项目绩效完成进度,对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强制终止、验收不合格、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宿迁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知〔202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