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生态环境部门,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全面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市监检测〔2024〕148号)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监管实际,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辖区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检测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要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波动,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二)严厉查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和能力验证,并将结果通报给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后,情节严重的,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或者吊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虛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各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推动机动车检验机构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切实将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和“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制度落实到位,并严格依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确保新申请和到期换证机构百分百技术合规,切实实现“两站合一”要求。
(四)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机构检验技术能力和体系管理能力,提高授权签字人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定期组织机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持续保持授权签字人业务水平符合检测要求,坚决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和行政约谈机制。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探索分类信用监管模式,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各部门要做好协同联动、共享信息,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者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严格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
各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合研判处理,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密切关注有关舆情信息,积极应对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请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9月14日和12月3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及典型案例上报市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 张乐 电话:84359781
市公安局 曹炳双 电话:84352985
市生态环境局 刘浩 电话:84330026
附件:2024 年宿迁市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宿迁市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机动车检验机构名称 |
CMA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立案情况、信用监管等) |
检验违法违规受到处理/处罚情况 |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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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罚款 金额 (元) |
撤(吊)销 证书 |
没收 金额 (元) |
移送 其他 机关 |
退还 (元) |
没收 (元) |
罚款 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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