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食安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中心,优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凝聚工作合力,努力实现学生饮食更健康、更安全、更阳光。2023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全省首部专门针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为进一步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现有食堂836家,在校用餐90余万人。2020年9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在市纪委监委直接推动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探索建立了校园食堂“阳光直采”机制,解决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源头问题,但在食材加工制作、保存管理等环节还存在学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为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机制上保障校园食堂食品安全。
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办法》被列为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项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立法程序安排,通过广泛调研学校、配送单位、学生家长,征求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1家市直单位及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的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形成审议稿。2023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6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校园食堂管理、食品采购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是统一校园食堂建设要求。明确校园食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提前指导。二是规范校园食堂日常管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三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时以上。四是实行食材阳光采购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阳光采购平台实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阳光配送、全程监控的运营机制。五是厘清了部门职责。教育部门是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和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妥善处理投诉举报。
《办法》明确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