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014319653/2022-00021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质量监督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5-09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一、立法背景

电梯是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特种设备之一。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市已注册电梯26551台,其中在用电梯24744台,在用电梯比去年同期增长3523台;2021年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共接处电话7779起,其中困人救援电话3351起,其他涉电梯纠纷、咨询等电话4428起。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电梯老龄化程度加剧,电梯安全管理中的新老问题愈加突出:一是电梯选型配置未能合理满足电梯使用需要,容易导致电梯使用发生故障;二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不清晰,需进一步强化落实;三是电梯维保不够规范、维保质量参差不齐,成为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四是电梯事故应急处置责任还不够明晰,需进一步落实责任;五是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缺少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据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利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1年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安排,市市场监管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通过走访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召开座谈会、调研学习等方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2021年7月,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8月,举行立法座谈会;9月,向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市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10月,举行立法听证会;11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立法风险评估;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立法协商,并再次征求各县(区)以及市各相关单位意见,先后收到反馈意见22条,均予采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审议稿,同时履行向市委报告程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九条):一是明确层级管理责任,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电梯安全层级管理实效;二是重点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智慧监管、应急救援等具体职责,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三是明确要求要发挥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行业协会等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建设和安装(第十至十五条):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建设以及电梯的选型配置、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的覆盖都提出了要求,并规定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采购电梯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至二十七条):一是根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复杂情况,对五种情形下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予以明确;二是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针对实践中乘用人直接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作出八类禁止性规定;三是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和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费用筹集与管理进行规范;四是对可能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安全评估,为电梯更新、修理提供参考依据;五是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电动自行车乘梯和充电造成的安全风险问题。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二十八至三十三条):一是规定了电梯维保单位在我市首次开展维保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确保所有在我市从事维保活动的单位始终处于监管之下;二是根据实践中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况,重点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应责任;三是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发现危及电梯使用安全情形时,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停用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是对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明确增加维保频次和维保项目的要求。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一是明确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制度;二是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验行为进行规范;三是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隐患的处置以及对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使用提出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至四十五条):一是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的检查纳入年度检查计划;二是列举了几类应当作为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三是提出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四是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并明确报告应包括的具体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至四十七条):办法》没有规定新的处罚条款,对违反规定内容的,按照已有法律、法规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2年7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