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宿迁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
2024-12-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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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宿迁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强化广告监管,持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有效规范全市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案例释法、警示普法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抖音店铺发布的酒类广告视频若干条,其中有4条视频含有饮酒动作,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饮酒广告的“某某专营店”店铺账号,已经过抖音官方认证。当事人发布4条含有饮酒动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二、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个人利用抖音平台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案
2024年1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未显著标明“广告”,其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共计1065条,其中有1000条视频附加购物链接,仅有12个视频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三、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迁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宿迁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从其员工手中接手员工个人使用的抖音平台账号并更名为“宿迁某国际大酒店”,随后上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蓝V认证,将该账号用于公司宣传。当事人接手账号后未对之前使用人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认真鉴别和清理,导致接手之前2022年8月7日发布的一条文案内容为“人生唯XX美食不可辜负,好吃不贵,五星级酒店,人均150起”的视频作品一直对外展示。经调查,当事人未参加过酒店星级评定,不具备五星级酒店资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制作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接手抖音账号进行经营管理之后对该账号内所有宣传作品都负有保证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当事人未及时更改接手之前账号里面的虚假宣传内容,对该虚假广告内容应负有法律责任。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宿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四、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宿迁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该机构官方微信小程序“某某医疗美容”发布广告宣传保妥适(Botox)肉毒毒素产品。经查,2024年2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上设置“注射美容科”等宣传栏,页面内有“Botox瘦腿/瘦肩”“Botox下颌缘紧致”及“Botox瘦脸加强型”等字样,对诊所内进口毒性药品“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进行广告宣传,未产生广告费用。保妥适(Botox)实际为“注射用肉毒毒素”,我国已经将其列为毒性药品管理,肉毒素类产品禁止做广告宣传。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五、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务员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5月16日发布宣传文章“某某公考、让上岸更简单”中有“全程名师授课,深度掌握江苏考情,精准传递核心考点,保证高分进面”“白天理论,晚上针对学习,100%吸收,问题不过夜”等宣传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六、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有限公司发布与《农药登记证》内容不符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内容不符,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在网络平台开设网络店铺,销售农药等商品。2022年4月、5月,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含有“50%吡蚜·异丙威 沪联50%吡蚜异丙威 水稻农药稻飞虱蚜虫蔬菜蓟马白粉虱特效杀虫剂农药15g*300袋(整箱){适用作物}花卉植物 大田作物 瓜果蔬菜 {防治对象}飞虱 粉虱 蚜虫 叶蝉 蓟马”等广告内容,上述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内容不符,属于违法广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三条,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七、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反映,抖音号“某某农产品”发布直播视频,称“透熟的新袁本地小山羊肉,销售价50元/斤”。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怀疑是虚假广告。经核查,该抖音号为泗阳县某农产品经营部注册,为吸引人气,经营者把从淮安等地购进的羊肉谎称为本地羊肉在抖音店铺中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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