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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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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我局起草制定了《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一环。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5号),围绕市场主体反映较为强烈的市场准入、经营成本、办事成本、监管效能等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强调要建立长效机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发展需要经常要新开直营门店,但每个直营门店在领取许可证时均需经历全流程申办过程,不仅重复提交材料,而且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为优化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许可办理流程,我省在南京、无锡、苏州等地试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告知承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更多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享受改革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我局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结合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牵头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十六条。具体如下:

(一)目的和依据。对应第一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编制目的和相关政策依据。

(二)适用范围。对应第二条,明《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本省的,或在本省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以下简称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三)实施部门。对应第三条,明确省、设区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职责分工。

(四)申请条件。对应第四、第五条,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告知承诺资格应满足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对应第六条,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告知承诺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六)评审程序。对应第七条,明确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告知承诺资格评审时限、评审组组建等程序要求。

(七)评审内容及方式。对应第八条,明确评审组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展告知承诺资格评审内容及方式。

(八)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对应第九、第十条,明确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评审结果,并将符合条件的评审结果录入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实现全省适用告知承诺的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实时共享。

(九)告知承诺审批举措。对应第十一条,明确经评审获得告知承诺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本省申领新开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相关材料后,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对应第十二、十三条,明确对根据规定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门店,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十一)退出机制。对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该条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具体条件,明确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门店,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情形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十二)附则。对应第十六条,主要明确试点地区工作衔接、《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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