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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告

  • 发布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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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要求,自202571日起,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医保药品扫追溯码后方可医保基金结算,此前已采购无码药品纳入“无码库”管理,暂可医保结算;自202611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药品供应商资质审核及采购验收制度,对采购药品扫追溯码后入库,严禁非法定渠道采购药品。在采集应用追溯码中发现多次重复销售记录等异常现象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医保部门。

消费者购买药品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追溯码销售情况,如发现“非首次销售记录”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向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当场指出反映,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为杜绝药品二次流入市场,保障市民用药安全,希望广大医药机构和消费者朋友能够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参与药品追溯码管理工作,维护自身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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