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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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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宿迁市纤维检验所

二、委托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五条。

三、委托行政处罚的事项

属于委托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纤维制品,包括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实施。

四、委托行政处罚的权限

前述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对受委托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委托行政处罚的期限

202511日起至20261231日止。

特此公告。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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