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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电梯检测机构暂行管理规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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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日至723日,我局通过在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对《宿迁市电梯检测机构暂行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1713日,组织召开了专项座谈会。经归纳整理网上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座谈会代表意见,共收集意见和建议16条,其中完全采纳的15条,不予采纳的1条。现将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1.标题修改为《宿迁市电梯检测暂行管理规定》,原标题体现对电梯检测机构的管理,但管理规定是对电梯检测的全程的管理。

2.建议第三条增加“检测机构总量和进入控制的要求”,避免检测机构过多造成无序竞争,监管难度加大,电梯安全风险可能变大。

3.建议第四条第四款中增加“常驻人员至少有1名电梯检验师、业务受理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数量具体要求和检测人员不得兼职业务受理和档案管理人员”,确保由专业人员负责专项事务。

4.建议第九条增加“检测价格控制的要求”,避免检测价格过低,无法保证检测质量。

5.建议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安排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修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以确保公平公正性。

6.建议第十三条中删除“检测人员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影响检测人员现场检测质量。

7.建议第十三条中增加“录像内容要能有效识别所检电梯的信息”,便于识别。

8.建议第十五条中“现场检测过程的全程录像”修改为“现场检测过程录像”,全程录像要求苛刻,检测人员现场专注检测时候,不可能全程无死角的进行录像,过于关注录像内容会造成检测的不便,严重时会造成检测事故。

9.建议第十五条明确“保证金的具体金额要求,至少要10万元人民币”,只有较大的金额才能有效地约束检测机构,统一明示金额要求,公平公正公开。

10.建议第十六条增加“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应立即先通过电话告知并及时书面报告”,明确报告的规定,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11.建议第十七条中“在30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对使用单位超过30日未采取整改措施”修改为“在10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对使用单位超过15日未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过长,电梯的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长时间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应尽快消除。

12.建议第二十五条中“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修改为“严重事故隐患未在24小时内上报”,原规定没有明确期限,不便于执行。

13.建议第二十五条中“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投诉举报的”修改为“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投诉举报的”,原规定次数过多。

14.建议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条暂停检测条款“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规范检测行为。

15.建议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条退出条款“连续3个月未开展检测业务的”,防止检测机构不开始实际业务,但又占用名额。

16.建议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条退出条款“一年内两次被暂停电梯检测工作的”,一年内两次被暂停电梯检测工作,说明检测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的具体说明

1、对第1234578910111213141516条予以全部采纳,修改相应的条款。

2.对第6条不予采纳,检测过程录像是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的必要的溯源依据。

相关公告:

http://scjgj.suqian.gov.cn/sgsglj/dczj/mycontent.shtml?id=18A3CA6753039BD9A1FE5363C6DAB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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